政策法规 |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云南“双创”升级版,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信息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0%(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除专业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为综合型孵化器。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其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主要功能与建设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云南建设,为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型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注册且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正常运营满2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投融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有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 孵化器须拥有创业导师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创业导师;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5家以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专业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3家以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专业型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800万元(含)以上;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达200万元(含)以上;

4.被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与周边国家共建的孵化器,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方面的要求降低20%。

第四章 孵化器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州(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评审、实地查验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以文件形式确认为“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科技部有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孵化器资格:

1. 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

2. 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

3. 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的;

4. 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报告。经州(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州(市)科技局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升级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积极协调,及时共享省级孵化器有关信息,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区结合当地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鼓励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共建孵化器,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国内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定科技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州(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止,解释权归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

省科技厅宣教中心

值班编辑:周倩

值班校对:邹学润

审核:张恒荣